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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财会[2002]5号
发布时间:2005-07-14点击次数:4613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财会[20025
www.cfeenet.com  2003-8-28  
中远网财  阅读1790


 

一、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长期股权投资原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用权益法的条件,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执行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完全摊销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继续摊销?如继续摊销,应如何确定摊销期限?“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摊完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收益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新产生的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会计年度。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自20021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在原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
四、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1994年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按规定在5年期限内摊销完毕,因此,一般情况下,200211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不存在借方余额。如果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发生额较大,经批准在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的,可继续按经批准的摊销年限摊销。
对于可继续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以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可继续通过“1951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的汇兑净收益,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应当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并入清算损益;如为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则应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在资产负债表中,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贷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
五、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何种制度?
答: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自20021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七、问: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应以何种汇率折算?对于因会计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应如何反映?
答: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
1
、资产负债表
(1)
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2)
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3)“
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
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反映。
(5)
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
、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
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会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也可以采用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采用期末汇率折算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
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
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
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
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由于会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设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反映。
八、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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