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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巧筹划
发布时间:2005-09-16点击次数:10631

职工集资巧筹划

 时下,一些企业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等原因,经常以职工集资方式筹措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支出还要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采取降低利率提高职工待遇的方式,对属于限制性费用实行“间接转换”,达到节税的目的。

  假设某企业职工人数200人,人均月工资700元,当地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企业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假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50000元。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超支利息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10%-6%)=80000(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59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0元。

  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支出?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6%,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奖金或工资的方式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

  将利息超支部分80000元按人按月分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或奖金33.33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33.33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企业职工集资利息可全额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26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了16000元。

  显而易见,通过税收筹划,不仅使企业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企业职工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的实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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