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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江苏省方强劳动教养管理所新建警察训练用房工程
发布时间:2010-09-16点击次数:3153次
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一、江苏省方强劳动教养管理所新建警察训练用房工程已经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批准建设,批准文号:苏劳教计【2010】3号;工程建设资金自筹、已落实;现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承包人。
二、招标人:江苏省方强劳动教养管理所;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三、本工程采用网上报名方法。
四、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新建警察训练用房工程。
(2)工程地点: 江苏省方强劳动教养管理所。
(3)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约2000M2,投资约350万元。
(4)发包方式: 包工包料。
(5)质量标准: 合格。
(6)工期要求:工期200日历天。计划2010年10月10日开工,2011年4月30日前竣工。
五、发包范围
新建警察训练用房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详细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有效书面文件为准。
六、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及要求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反映人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
(4)投标人须保证委托代理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不少于3人(含3人)】2010 年1月~2010年6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资格预审合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时不允许更换。
(6)本次招标招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
七、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全数入围的方法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八、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后评标细则)。
九、投标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办法:
投标申请人须登入盐城市招投标网(http://www.ycztb.gov.cn‘新闻中心’栏目下详见“通知公告”)进行网上报名,逾时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本公告网上报名的时间“自2010年9月 15 日上午10:00至2010年9月 21 日上午10:00”(如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入库,将导致无法投标报名)。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请合格投标人通过盐城市招投标网上报名系统“最新信息栏”查看,并到盐城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三楼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购买(联系电话:88197300)。
十、资格审查方法:投标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如缺任意一项者,将被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投标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4)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5)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十一、投标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如未按要求按时提供真实、齐全的有关资料,将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领取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十二、除不可抗力外,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或者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示3个月,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三、投标申请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十四、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电话: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515-83080019;盐城市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电话:0515-88587313。
建设单位(签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系人:陈顺发、卞林美 联系人:王玉、胡荣艳
联系电话:0515-83961194、83452095 联系电话:0515-88351862
地址:江苏省方强劳动教养管理所 地址:盐城市青年西路8号
2010年9月15日
附件:
评标办法
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等 4 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计分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产生3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项目组人员情况审查:
投标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3 人】 2010年1月~2010年6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缺以上资料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二、开、清标情况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开、清标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予以评审,被认定为废标的不能进入下阶段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确定:
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经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系数A,A的取值范围为93%—96%,具体数值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签决定。
四、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确定:
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不多于7家(含7家)时,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参与详细评审;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多于7家时,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报价中由低到高选择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参与详细评审,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详细评审。
五、详细评审:
(一)投标报价 70分
1有效投标报价:
1.1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的要求。
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
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1.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2、报价分计算:
2.1参与详细评审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得70分。
2.2参加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最低有效投标报价相比,每上浮1%扣0.3分,从70分扣起;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
3、扣分约定:
3.1 评标委员会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且不少于10项的清单项目进行重点评审(分部分项少于10项的,全部清单项进行重点评审)。
3.2 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的,每发生一项扣0.1分,最多扣0.4分。
(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3.3 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超过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30%的,扣0.3分。
(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综合单价计算表和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完全一致,如有一项不一致,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3.5 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必须报综合单价,如有一项漏报,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二)工程质量 5分
基本分5分。
承诺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及以上的,得基本分。不承诺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按废标处理。
(三)施工工期 5分
基本分5分。
承诺工期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四)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20分
1、施工组织设计 18分
施工组织设计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标志要求,对违反者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得分区间为17~18分,以0.01分为一个记分单位,依据本工程的评标规则进行计分、汇总。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总述;
2)施工组织结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得涉及单位名称、具体人员姓名等);
3)劳动力配置、安排计划及保障措施;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配置及材料进场计划;
5)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针对本工程分别论述主要分部分项的施工方案、工艺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本工程重点、难点部位施工处理方法);
6)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7)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及工期保证措施;
8)现场平面布置;
9)环境保护措施;
10)安全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1)季节性施工措施;
12)现场构件、组件、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13)与业主及其它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配合方案。
2、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 2分
各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要求其陈述及答辨测试。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测试进行综合评分,得分范围为(1.0~2.0)分,得分计入总分。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参与测试的,该项不得分且同时不作中标候选人排序。
六、其它
1、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有违反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查处并经市招标办记录在案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相关规定扣分。
2、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
4、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无效标书处理。